李先生您好:有關房屋及土地分別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乙案,說明如下:
一、房屋部分:
按財政部頒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是以,符合前揭3條件,得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核課房屋稅,非以戶籍有無遷入為要件。另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儘速提出改課申請,以確保權益。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二、土地部分:
按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次按同法第41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因此,如要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必須臺端及其弟弟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並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始能當年度適用。
三、如仍有相關問題可來電洽詢(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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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