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美您好:
有關詢問與他人共有之土地要買賣,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問題,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同條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台端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申報時,得檢附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倘需更進一步瞭解或另有其他稅務問題,竭誠歡迎您的來電。
敬祝
健康快樂
雲林縣稅務局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