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信您好:
您的留言我們收到了,有關留言中提及之問題茲答覆如下:
一、 依據土地稅法第10條及第22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 如您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農地,因農地上有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之建築物時,將按其實際使用面積,自變更之次年(期)按各持分人持分比例分別計算課徵地價稅及田賦之面積。如違規使用部分屬其他持分人所為,則可由各持分人共同填具分管協議書向本局申請,依各持分面積實際使用情形計徵地價稅或田賦,如違規使用面積超過該違規人持分面積,超過部分仍按各持分人比例分別計徵地價稅及田賦。若無法出示分管協議書,亦可協議請該變更使用之持分人向本局切結該變更使用部分之土地確為其分管,並附具分管區域之地籍圖,且標明分管之位置,則在不超過該變更使用人持分之土地範圍內,本局亦得僅對該變更使用人之土地改課地價稅。
如您對於地價稅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電話詢問,我們將竭誠為您解答。
敬祝
健康快樂
雲林縣稅務局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