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您好:
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有關您提到的問題,茲答覆如下:
一、 依照土地稅法第14條及第22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 另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本法第22條第1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及「非都市土地編為前條以外之其他用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仍徵收田賦。一、於中華民國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
三、 綜上所述,如您的土地屬非都市土地,編定為建築用地,若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課徵田賦之規定,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課徵田賦,如經審查核准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將不必繳地價稅。另有關您提及鄰地為何多年不用繳納地價稅情事,因您提供的資料不充足,本局尚無法查詢其原因。
如您對於地價稅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電話詢問,我們將竭誠為您解答。
敬祝
健康快樂
雲林縣稅務局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