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弟您好:
有關留言中提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為空地,是否可申請地價稅減免?且如此土地為多人持分,又其土地為其他持有人放置物品於他的部分土地上,可否主張其物品為他人放置且放置的面積為他的部分,本人土地並未作其他使用,本人部分可申請減免地價稅?或有其他方法可處理等問題,茲答覆如下:
依據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因此如您的土地為都市土地,編訂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無論是否為空地或堆置雜物,均可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如您持分之土地面積部分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有所區隔者,則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如您對於地價稅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電話詢問,我們將竭誠為您解答。
敬祝
健康快樂
雲林縣稅務局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