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居住地是由兩塊地(兩個地號)興建成一棟透天厝,並申請兩個門牌號碼(2
號及4號),建物無保存登記。建物與土地皆為同一權利人。納稅義務人設
籍2號,直系親屬設籍4號.2、4號為同一稅籍編號,雖為兩個門號但稅籍證
明是依整棟分層標記面積。
想請問
1.兩個門牌號碼,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時,是否應填兩份地價稅自用住
宅用地申請書?
2.因同時申請兩處地價稅自用住宅地,在申請書的第四項『有兩處以上自
用住宅用地者,請填本項: …』, 要怎麼填呢?
3.此建物的房屋稅中有部分是以”非住非營”扣稅,那在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申
請書中的『一、地使用情形』中『實際使用面積』可勾選選項1.嗎?還是
要勾選項2.中的『營業使用:名稱』?所謂的名稱是要填什麼?
另,非住非營部分並無標示記載是在哪一個門號上,那應填在哪一份申請
書?或是面積除以2在兩分申請書上都申請呢?
4.使用執照起造人非納稅義務人,且地號也因土地重測而變更,還需附使
用執照嗎?還是另附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
5.因為建物無保存登記,須另附什麼文件呢?
感謝撥冗閱讀並答覆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