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姐您好: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信中提及關於房屋稅課徵疑義乙案,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時,應自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因此台端所述之房屋如除一樓外其他樓層均供住家使用,依前揭規定應於變更為住家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本局為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已建置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為免舟車勞頓,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敬祝
健康快樂
雲林縣稅務局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