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外婆家是一個至少百年的三合院,只有土地權狀,建物沒有任何登記在祖先的時候,三合院一分而二,土地也切割為二現在住我的外婆跟他的孫子由於現值很低,已經幾十年沒繳過房屋稅了而房屋稅登記的納稅義務人為旁系的祖先依照房屋稅第4條 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由於建物沒有任何登記,也沒有使用執照、權狀所以當時的現住人為旁系的祖先,所以登記為他的名字由於年代久遠,相關文件早已不再但是目前我外婆為現住人,請問是否可以憑戶口名簿更正登記為我外婆
黃君您好: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信中提及關於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登記疑義乙案,查房屋稅條例第4條是為明確規範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以利徵收。又依雲林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2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指已辦理登記之所有權人及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屋所有人。台端所述之房屋係未辦理產權登記建物,依上揭規定房屋之現住人僅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並非等同為房屋之所有權人,爰此,未便憑戶口名簿變更納稅義務人。 敬祝健康快樂 雲林縣稅務局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