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您好: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信中提及農舍改徵收地價稅疑義案,本局說明如下:
1、土地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圑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2、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3、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4、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5、該土地原課徵田賦,經查該土地上增建房舍,其部分面積已非依法作農業用地使用,核與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規定不合,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該增建之部分為合法之農業設施,請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虎尾分局申請重行核定。
6、另已釐正您的投遞地址,爾後如有變更通信地址,請通知本局虎尾分局,以利公務文書送達,確保您的權益。
7、本案如您尚有其他疑義,請電洽(05)6338940轉分機215,我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敬祝
平安快樂
事事如意
雲林縣稅務局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