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案件於取得土增稅繳款單後並已繳納,但之後買賣雙方如要解除買賣契約,則已繳之稅金是否可申請退還?另有一筆土地,上有一棟2層樓無保存登記之建物,此土地及建物為甲.乙.丙3人所共有(甲人持有1/2,另乙.丙各持有1/4),甲於1樓設為辦公室用,另乙.丙自住於2樓,今乙向丙購買其持分,試問丙可否以自用住宅稅率申請課徵土地增值稅?
許小姐妳好: 妳的來信我們收到了,針對您信中提及之問題,答覆如下: 一、土地移轉申報現值後,該土地尚未辦妥所有權登記,買賣雙方如解除買賣契約,應由雙方共同申請撤銷土地現值申報,其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准予退還。二、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案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3. 出售前1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4. 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5. 一生一次。6. 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其建築工程完成應滿1年以上。 您信中提及案例,尚需您提供進一步資料,歡迎洽本局專線(05)532-3941轉分機161~163,我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敬祝健康快樂 雲林縣稅務局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