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若甲方因為拜拜的關係.購置大量白米.而拜完後的白米捐贈慈善會.慈善會在捐給低收入戶.可是問題來了.甲方因兒子高收入戶需繳稅.因而把錢匯入慈善會.再透過慈善會購買.再取的慈善會的收據.這樣有違法嗎?
本案為有關綜合所得稅等相關事宜,係屬國稅局業務,已將傳送內容函轉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辦理,並為逕復,謝謝您的來信。歡迎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