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您來信中提到使用牌照稅於申請一戶一輛免稅時,申請人與身心障礙者之關係有無條件限制,茲答覆如下:
一、依據財政部88/01/21台財稅字第881896591號函釋規定,車主(申請人)與身心障礙者須為同一戶口名簿之成員或於同一地址辦理分戶設籍,且有親屬關係,並不得作營業使用,車籍與戶籍須一致。是以,因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而適用一戶一輛免稅規定者,應檢附之證件如下:(1)身心障礙手冊。(2)行車執照(須與戶籍地址一致)。(3)駕駛熱照。(4)戶口名簿(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應設籍同址並有親屬關係)。
二、您如尚有其他稅捐疑義,可利用雲林縣稅務局電話(05)5323941分機17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