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一間約50年的老舊平房(建號A),有門牌號碼,所有權人甲設籍於該戶,但屋頂、門、窗都已破損而無法居住亦無居住之事實,緊鄰該間平房旁有一增建鐵皮屋(建號A-1)供屯積物品使用,建號A與A-1的基地B目前是自用住宅地價稅。後來鐵皮增建(建號A-1)失火毀損,申請建號A-1房屋稅減免時,基地B的自用住宅地價稅是否會被取消?謝謝。
一、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二、房屋既已焚毀不堪使用居住,核與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不符,其基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三、因台端未告知土地坐落及地址等相關資料,致未能詳盡答覆,若有不明瞭之處,可電話洽詢土地所在地之地價稅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