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9條規定,使用牌照稅之徵收方式除營業用車輛得分二期平均徵收外,其餘車輛為每年徵收一次;同法第10條規定,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主管稽徵機關於開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告。參照上開規定,台端於100年4月份繳納全期使用牌照稅額之使用起訖期間即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計365天,該稽徵繳納文書上均有詳細載明殆無疑議。
二、另關於免稅核淮後之退稅事宜乙項,依規定係以核淮免稅時之車主為受退人名義,建請檢附免稅核淮書影本連同使用牌照稅退稅申請書一併向本局提出申請。若台端仍有任何問題,請於上班時間內撥打服務電話(05-5323941轉分機172),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