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略以:「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是以,納稅義務人應納之使用牌照稅,於繳納期間內若有符合上開規定情事者,當可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二、承如上述,惟若納稅義務人應納之使用牌照稅款於滯納期限屆滿後仍未繳納,經本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執行案件,按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準此,台端若因經濟狀況不佳,無法一次完納所欠繳之稅捐者,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釋明理由逕洽管轄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相關事宜。
三、另關於台端所提汽車使用燃料費乙節,因係屬監理單位管轄業務,請逕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洽詢(服務專線:05-5335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