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兩間相鄰房子同一所有權人,目前想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費率。但是兩筆地號與兩筆建號這樣我可以申請地號合併後,並自己有居住之事實而申請適用自用住宅費率?或是連同建築物也得申請合併呢?
一、兩間相鄰房屋主建物若打通共同使用,有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即可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二、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三、台端若有不明瞭之處,可電話洽詢土地所在地之地價稅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