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身心障礙者本人未領有駕駛執照,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每戶以一輛為限(自用小貨車限每人一輛)。檢附資料如下:1、身心障礙手冊2、全戶戶口名簿3、行車執照4、駕駛人汽車駕照5、車主印章,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填寫免稅申請書。
二、原已減免車輛自申請變更之日起註銷免稅並補徵當年度使用牌照稅,該筆繳款書俟新申請車輛核准免稅後將連同免稅核准書一併寄送至台端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
三、台端如尚有疑義,請逕來電向本局洽詢,電話:05-5323941分機:173、178-180、182、184(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