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另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含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故共有土地法院判決分割確定案件,仍需全部繳納完畢才能辦理移轉登記。(詳細情形請洽地政事務所)
二、 法院判決分割確定並已申報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案件,如於繳納期限屆滿逾30日仍未繳清之滯欠案件,本局將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回原申報案者,本局將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並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