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98/12/21補繳98年度牌照稅並被罰了滯納金,又於99/1/19收到稅務局的罰單,因行駛於一般道路(無違規)被攝影要罰一倍,被拍攝的日期是98/12/18,請問是否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1條,因本人補繳稅金時尚不知有被拍攝且依規定繳滯納金,推算繳交時該拍攝資料應尚未歸檔至監理站(1/19-20為週末放假),應符合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請問可否申訴免罰?
一、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二、次按財政部80年8月16日台財稅第801253598號函:「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使用牌照稅以稽徵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資料之時或車輛總檢查被查獲之日為調查基準日。」三、台端98年度使用牌照稅於98年12月21日繳納本稅及滯納金,係於違規查獲日〈98年12月18日〉之後始繳納,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不符,惟加徵滯納金部份,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