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雲林縣稅務局志願服務計畫 |
| 一、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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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志願服務法暨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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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台稅中四發字第0910471726號函附「稅捐稽徵機關運用志工協助稅務工作計畫」。 |
| 二、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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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社會資源,協助稅務工作,徵求具稅務知識且熱心公益之人士,協助稽徵機關從事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宣導工作,擴大服務層面並紓解稽徵人力之不足。 |
| 三、 |
徵求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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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具有服務熱忱之公會、社團、學校等熱心公益之社會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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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計師、代理記帳、土地代書等專業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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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局已退休員工或現職人員眷屬。 |
| 四、 |
遇有缺額情形時,本局運用網際網路、媒體及其他適當方式公開招募,並將辦法公告。凡申請參加本局稅務志工人員,必須填寫申請表,於簽奉核後,始得進入本局志工服務隊擔任志工。 |
| 五、 |
教育訓練:招募遴選志工後,安排志工接受訓練,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完成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者,核發給服務紀錄冊。 |
| 六、 |
志工協助辦理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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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協辦為民服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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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協辦稅務諮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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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協辦租稅教育宣導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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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協助影印資料及輔導填寫各項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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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其他適合運用志工之業務。 |
| 七、 |
服務時間與地點:於上班時間依排班方式分上、下午時段(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定點服務於總局、兩分局全功能服務櫃檯及配合租稅宣導活動提供機動性服務。值勤時間不滿30分鐘者,不予採計。 |
| 八、 |
志工服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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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志工參與服務工作時,應服從服務單位辦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之指導並穿著服務背心,衣著整齊,按時簽到、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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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志工應依排定時間親自參與服務工作,如有請假需要時,須事先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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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依本局之作息時間,以輪值方式擔任服務事項,遇有大型活動時得視需要邀集志工協助之。 |
| 九、 |
志工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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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參與稅務工作或租稅宣導活動者皆贈送宣導品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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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視需要舉辦志工聯誼及座談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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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志工得參加本局各項為民服務訓練及講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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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
| 十、 |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予免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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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違反志願服務法或相關法令影響本局聲譽或為不當行為致納稅義務人權益受損者,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規勸、警告或停止其服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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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利用服務場地賺取不當利益經查屬實,或假藉本局名義滋生不良後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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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因故不克兼顧本局服務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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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無故未按時出勤,連續達5次以上,影響服務績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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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請假總時數達該服務年度排班總時數1/2者。 |
| 十一、 |
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得敘明原因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備查,並繳回相關物品。 |
| 十二、 |
聘任期間:本局聘任方式以一年一聘為原則,並發給聘任公文。 |
| 十三、 |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於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