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地政事務所
收文 日期  
字號  
通知日期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稽徵機關

收文

日期  
字號  
第一聯:本聯由稽徵機關移送地政機關
(1)受理機關 雲林縣政府稅務局
(2)土地坐落 (3)移轉或設典比率 (4)土地面積 平方
公尺
(5)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 (6)申報現值
鄉鎮
市區



全筆

整筆 原因發生日期 年 月 日 按申報當期每平方公尺土地
公告現值 元計課
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
持分 移轉或設典面積 每平方公尺
(7)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 元  (8)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
上列土地於民國年月 日訂約 買賣 □贈與 □配偶贈與 □交換 □共有土地分割 □設定典權 □土地合併□__________,依法據實申報現值如上。
(9)□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張,請依法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本筆土地□全部□部分(第  層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茲檢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份,戶口名簿影本  份,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於 89 年 1 月 28 日 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請準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0)茲委託 君代辦土地現值申報、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及應納未納土地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繳款書等事項。
(11)申報人 義務人
(原所有權人)
姓名或名稱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年 權利
移轉
範圍
戶籍地址 縣 鄉鎮 村 鄰 街 段 弄 樓
市 市區 里 路 巷 號
蓋 章
身分代號
權利人
(新所有權人)
通訊地址 縣 鄉鎮 村 鄰 街 段 弄 樓
市 市區 里 路 巷 號
電話
義務人
(原所有權人)
 
權利人
(新所有權人)
 
代理人  
(12)填報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3)繳款書送達:□郵寄送達:受送達人:   地址:  
方 式   □親自領取 (本欄如未勾劃者視為親自領取)
(14)移轉後地價稅繳款書寄送地址:同第(11)欄所填□ 戶籍地址、 □ 通訊地址 。□請寄:  
□房屋稅繳款書寄送同此地址。
□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寄送同此地址(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行車執照內面影本)。
(15) □本申報書所列房屋基地係購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茲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本年地價稅開徵40 日前(9 月22日)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請准自本年度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 □不申請 (請務必勾選)
土地登記 送稅捐處日期編號 承辦員章
收件日期   登記日期   日期   編號    
課稅資料之查註及核章 稅籍異動通報處理及蓋章
移轉現值 每平方公尺     元 厘正人員蓋章 厘正人員核對登記面積 經辦人 覆 核 股 長
應納稅額          
資料號碼
注意事項:
一、本申報書需填寫一式三聯,如第(11)欄所留空格不夠填用時,請另依格式用紙粘貼於該欄下,並於黏貼處加蓋申報人印章。
二、本申報書金額各欄均應以新台幣填寫。
三、上面格式雙線以上各欄請申報人參閱填寫說明書填妥,雙線以下各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四、本申報書第(6)欄如有錯誤、缺漏、塗改、挖補者不予收件。其餘各欄如有上列情事,當事人應註記刪改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印章後,始予受理收件。
五、依土地稅法第 49 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
六、權利人住址在國外者,請在本申報書第 欄最後一行填寫在國內之納稅代理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地政事務所
收文 日期  
字號  
通知日期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稅捐稽徵處

收文

日期  
字號  
第二聯:本聯供稅捐機關查欠稅費
(1)受理機關 雲林縣政府稅務局
(2)土地坐落 (3)移轉或設典比率 (4)土地面積 (5)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 (6)申報現值
鄉鎮
市區



全筆

  公頃 公畝 平方
公尺
平方
公寸
原因發生日期 年 月 日 按申報當期每平方公尺土地
公告現值 元計課
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
整筆
持分 移轉或設典面積 每平方公尺
(7)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 元  (8)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
(9)上列土地於民國年月 日訂約 買賣 □贈與 □交換 □共有土地分割 □設定典權 □土地合併 
□ 103 ,依法據實申報現值如上。
□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張,請依法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本筆土地□全部□部分(第  層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茲檢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份,戶口名簿影本  份,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於 89 年 1 月 28 日 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請準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0)茲委託 君代辦土地現值申報、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及應納未納土地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繳款書等事項。
(11) 義務人 姓名或名稱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年 權利
移轉
範圍
戶籍地址 縣 鄉鎮 村 鄰 街 段 弄 樓
市 市區 里 路 巷 號
蓋 章
身分代號
權利人 通訊地址 縣 鄉鎮 村 鄰 街 段 弄 樓
市 市區 里 路 巷 號
電話
義務人  
權利人  
代理人  
(12)繳款書送達方式:□郵寄送達:受送達人:   地址:  
          □親自領取 (本欄如未勾劃者視為親自領取)
(13)移轉後新所有權人地價稅繳款書寄送地址:同第(11)欄所填□ 戶籍地址、 □ 通訊地址 。□請寄:
(14) 本申報書所列房屋基地土地係購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茲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本年地價稅開徵40 日前(9 月22 日)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請准自本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 □不申請 (請務必勾選)
地價稅、田賦及工程受益費繳納情形調查表 查欠
人員
土地移轉人
或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 田賦 工程受益費
年期 稅額 年期 稅額 工程別 費額
               
             
              股 長
               
             
附欠稅費明細表   份及補發稅費單      份
注意事項:
一、本申報書需填寫一式三聯,如第(11)欄所留空格不夠填用時,請另依格式用紙粘貼於該欄下,並於黏貼處加蓋申報人印章。
二、本申報書金額各欄均應以新台幣填寫。
三、上面格式雙線以上各欄請申報人參閱填寫說明書填妥,雙線以下各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四、本申報書第(6)欄如有錯誤、缺漏、塗改、挖補者不予收件。其餘各欄如有上列情事,當事人應註記刪改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印章後,始予受理收件。
五、依土地稅法第 49 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
六、權利人住址在國外者,請在本申報書第 欄最後一行填寫在國內之納稅代理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地政事務所
收文 日期  
字號  
通知日期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下面這一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稅捐稽徵處

收文

日期  
字號 nbsp;
第三聯:本聯供稅捐機關查定土地增值稅
(1)受理機關 雲林縣政府稅務局
(2)土地坐落 (3)移轉或設典比率 (4)土地面積 (5)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 (6)申報現值
鄉鎮
市區



全筆

  公頃 公畝 平方
公尺
平方
公寸
原因發生日期 年 月 日 按申報當期每平方公尺土地
公告現值 元計課
按每平方公尺
元計課
整筆
持分 移轉或設典面積 每平方公尺
(7)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 元  (8)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事之一
(9)上列土地於民國年月 日訂約 買賣 □贈與 □交換 □共有土地分割 □設定典權 □土地合併 
□ 103 ,依法據實申報現值如上。
□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  張,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張,重劃費用證明書  張,捐贈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文件 張,請依法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本筆土地□全部□部分(第  層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茲檢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份,戶口名簿影本  份,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於 89 年 1 月 28 日 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請準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0)茲委託 君代辦土地現值申報、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及應納未納土地稅繳款書、工程受益費繳款書等事項。
(11) 義務人 姓名或名稱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年 權利
移轉
範圍
戶籍地址 縣 鄉鎮 村 鄰 街 段 弄 樓
市 市區 里 路 巷 號
蓋 章
身分代號
權利人 通訊地址 縣 鄉鎮 村 鄰 街 段 弄 樓
市 市區 里 路 巷 號
電話
義務人  
權利人  
代理人  
(12)填報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3)繳款書送達:□郵寄送達:受送達人:   地址:  
方 式   □親自領取 (本欄如未勾劃者視為親自領取)
(14)移轉後地價稅繳款書寄送地址:同第(11)欄所填□ 戶籍地址、 □ 通訊地址 。□請寄:  
□房屋稅繳款書寄送同此地址。
□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寄送同此地址(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行車執照內面影本)。
(15) □本申報書所列房屋基地係購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茲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本年地價稅開徵40 日前(9 月22日)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請准自本年度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 □不申請 (請務必勾選)
稅額查定基本資料表        原土地所有權人:
重測(劃)前土地
標示
小段/td> 地號
原規定地價或
前次移轉現值
坪單價 平方公尺單價 移轉日期文號(底冊號)
 
每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現值審核人員意見
       
己繳工程受益費
或土地改良費
或土地重劃費用
或捐贈土地現值總額
本宗土地面積 本宗土地金額 每㎡金額 本次移轉面積 本次移轉攤計額 底冊或證明單號碼
平方公尺      
               
1.宗地面積 平方公尺
2.移轉持分 /
3.移轉現值 每平方公尺  元
4.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每平方公尺  元
5.物價指數 %
6.改良土地費用
7.空荒地未改良移轉加徵比例 (+)     %
8.空荒地改良後移轉減徵比例 (-)     %
9.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比例 (-)     %
10.增繳之土也價稅   %或   元
11已繳納稅款
稅地種類代號:以打ˇ表示
自住/稅種 一般/稅種 一般/稅種 免稅/稅種
自用買賣   01 一般贈與   32 抵遺產稅   46 社福受贈   74
自用交換   03 一般交換   33 遺  贈   47 私校受贈   75
自用分割   05 一般典權   34 分期繳納   48 領抵價地   76
自用法拍   06 一般分割   35 記  存   49 農地買賣   77
自用收買   09 一般法拍   36 水一般20   52 農地增與   78
自用合併   10 一般收買   39 水一般30   53 農地交換   79
自用重購   11 一般合併   40 水一般50   54 農地分割   80
水自用20   12 一般重購   41 免稅 / 稅額 農地法拍   81
水自用30   13 農免補徵   42 水一般免   55 私售機關   83
水自用50   14 農改一般   43 公有出售   71 公設移轉   85
一般 / 稅種 農免違章   44 政府受贈   72      
一般買賣   31 最低稅率   45 政府贈與   73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          ㎡
資料查
證人員
  調查
人員
  登錄計
算人員
  覆核
人員
  股長   審核員   主任  
注意事項:
一、本申報書需填寫一式三聯,如第(11)欄所留空格不夠填用時,請另依格式用紙粘貼於該欄下,並於黏貼處加蓋申報人印章。
二、本申報書金額各欄均應以新台幣填寫。
三、上面格式雙線以上各欄請申報人參閱填寫說明書填妥,雙線以下各欄申報人不必填寫。
四、本申報書第(6)欄如有錯誤、缺漏、塗改、挖補者不予收件。其餘各欄如有上列情事,當事人應註記刪改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印章後,始予受理收件。
五、依土地稅法第 49 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
六、權利人住址在國外者,請在本申報書第 欄最後一行填寫在國內之納稅代理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