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適用範圍: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 1. |
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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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
| 2. |
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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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
| (2) |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
| (3) |
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
| 3. |
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業用地,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之土地。 |
| 4. |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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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
| (2) |
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
| (其於72年8月3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增訂第27條條文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形同意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