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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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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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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與自然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如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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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除填寫土地現值申報書及檢附契約書、身分證明文件外,應由當事人先向農業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後,再持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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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是否須課徵及申報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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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於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換言之, 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亦可選擇申請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或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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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要具備什麼要件或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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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須符合之要件: (1)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這筆土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2)這筆土地在出售前1年內未做營業或出租使用。 2.應受之限制: (1)土地所有權人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每人一生只能享受1次。 (2)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都市土地為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為7公畝。 (3)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以上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超過所占基 地公告現值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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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曾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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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規定原以一生一次為限,為滿足一般民眾換屋需求,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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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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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贈與移轉不是出售,而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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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重購土地自用住宅用地退稅須檢附哪些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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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地: (1)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2)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3)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4)原出售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資料及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2.重購地: (1)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2)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3)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4)於重購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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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經准退還溢繳稅款時,是否退還給原土地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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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土地已經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後來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給原執行法院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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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以後,因故或其他原因移轉不成立,要怎樣申請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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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雙方當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現值以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如果要申請撤回,須由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敘明撤回移轉理由,並檢附原移轉契約書及原核發繳款書、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書等有關文件,會同向原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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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而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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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的土地已依法繳納遺產稅,按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的規定,不再徵收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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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為道路使用之土地土地增值稅是否有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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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在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且由 政府將來以「徵收」或「區段徵收」取得方式,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才有土地增值稅免徵之優惠;但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因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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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重劃後移轉之土地,土地增值稅可否減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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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惟如舉辦規定地價前辦理之重劃,不得適用減徵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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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於2年內重購土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有無次數之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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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合於同條規定之土地(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得申請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現行之土地稅法對上開條文之適用,並無次數之限制規定,是以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經依該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重購之土地屆滿5年如再行移轉後又重購土地,仍得依同條規定,申請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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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是否包括重劃後始舉辦規定地價者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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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應以舉辦第1次規定地價後辦理重劃之土地,且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後移轉者為限,方有減徵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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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可否申請法拍地依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重核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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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拍賣之土地,稽徵機關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嗣第三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重新核定土地增值稅,可否受理乙事,稽徵機關如經查明該第三人非屬財政部函釋規定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者,自不應受理依上揭法條規定重新核定土地增值稅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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