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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繳銷、報停之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為何會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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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所謂「使用」包含動態之行駛及靜態之停用,故上述車輛如停放於公共道路,依規定仍應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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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使用牌照稅,又有交通違規時,如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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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如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一倍以下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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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已補繳,為何還會被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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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如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須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但納稅人在查獲日之後才補繳者,因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仍會被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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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懸掛他車牌照行駛,應如何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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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 2.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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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納印花稅的憑證,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如何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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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印花稅法第23條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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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採用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時,除貼足印花稅票外,須依規定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的手續,應如何銷花?未依規定銷花,如何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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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印花稅法第10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 2.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故銷花不得以鉛筆劃線為之,可用圖章、墨水筆、鋼筆、原子筆劃押銷花。 3.如果貼用印花稅票後,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將會被處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5倍至10倍的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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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下重用經貼用註銷之印花稅票,如何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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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貼用註銷之印花稅票,即屬已銷號使用,不得再揭下重用。 2.依印花稅法第24條規定,照所貼用註銷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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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營業場所附設投幣式卡拉ok 或電動遊樂設施,是否須辦娛樂稅代徵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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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流行於營業場所設置投幣式卡拉ok 或電動遊樂設施提供客人使用,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業主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違反者,則依同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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