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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對象與範圍 :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同條例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2款及第3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375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中心、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土地稅法第14、22條、平均地權條例第17、2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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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繳義務人 : |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五、信託土地為受託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第3條、第3條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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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令 : |
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平均地權條例、農業發展條例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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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對象與範圍 : |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使用中地下室、頂樓加蓋、違建房屋等,皆課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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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繳義務人 : |
1.房屋所有人。 2.設有典權者之典權人。 3.共有房屋之共有人。 4.信託房屋之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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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令 : |
房屋稅條例、雲林縣房屋稅徵收細則、雲林縣房屋稅稅率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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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對象與範圍 :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本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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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繳義務人 : |
1.土地為有償移轉時,為原所有權人。 2.土地為無償移轉時,為取得所有權人。 3.土地設定典權時,為出典人。 4.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為受託人(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 5.信託土地歸屬時,為歸屬權利人(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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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令 : |
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平均地權條例、農業發展條例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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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對象與範圍 : |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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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繳義務人 : |
1.買賣契稅,為買受人。 2.典權契稅,為典權人。 3.交換契稅,為交換後承受部分之取得人。 4.贈與契稅,為受贈人。 5.分割契稅,為分割後之取得人。 6.占有契稅,為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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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令 : |
契稅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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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對象與範圍 : |
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之公用、私用 或軍用交通工具,包括機動車輛及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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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繳義務人 : |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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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令 : |
使用牌照稅法、 雲林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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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對象與範圍 : |
1.電影。 2.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 3.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4.各種競技比賽。 5.舞廳或舞場。 6.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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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繳義務人 : |
出價娛樂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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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令 : |
娛樂稅法、雲林縣娛樂稅徵收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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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對象與範圍 : |
1.銀錢收據。 2.買賣動產契據。 3.承攬契據。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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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繳義務人 : |
1.銀錢收據為立據人。 2.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立約人或立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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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令 : |
印花稅法、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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