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第一0七條規定:「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 六 ) 中央財政與國稅。 ( 七 )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第一0九條規定之「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
( 七 ) 省財政及省稅。......」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 (
六 ) 縣財政及縣稅。......」再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六條規定:「稅課劃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 ( 市
) 稅。」第七條規定:「直轄市、縣 ( 市 ) 及鄉鎮市立法課徵稅捐,以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並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我國現行稅制可從稅法與稅務行政組織兩方面加以說明。稅法為稅制之具體表現,稅務行政組織為推動執行稅法之力量所在。在租稅法定主義下一國稅制必須透過稅法才能具體化,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必賴稅務機構及人員加以推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