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徵對象與範圍:
在本縣轄內採取土石,應依本自治條例徵收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以下簡稱本特別稅)。
納稅義務人:
1.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之採取人。 
2.得標人或價購人。 
3.違規採取土石之行為人。
主要法令:
課徵年限:4年。(105年1月16日至109年1月15日) 
稅額計算: 
1.按土石採取或標售價購數量,以每一立方公尺計徵新臺幣30元,未足一立方公尺部分,不計入課稅。 
2.每立方公尺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新臺幣30元者,按其價格課徵。 
罰則規定: 
1.納稅義務人逃漏本特別稅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應納稅額處一倍之罰鍰。 
2.但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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