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課徵對象與範圍: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本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納稅義務人:
1.土地為有償移轉時,為原所有權人。 
2.土地為無償移轉時,為取得所有權人。 
3.土地設定典權時,為出典人。 
4.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為受託人(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 
5.信託土地歸屬時,為歸屬權利人(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 
主要法令:
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平均地權條例、農業發展條例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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