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共有農地移轉可依分管土地部分申請調整原地價
公告日期:2017/6/16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持分共有之農業用地,於89年1月28日當時雖有部分持分未作農業使用,但作農業使用部分之持分移轉時,申請人可持89年當時共有土地之全體所有權人書立之分管契約,依該契約所載分管位置之土地,於89年當時確係作農業使用時,該持分部分之農業用地移轉始有調整原地價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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