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房屋轉供其他社團使用不得免稅
公告日期:2017/6/16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私有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免徵房屋稅,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 ,但如政府機關將該屋轉供其他社團使用,則已不符合房屋稅免稅規定。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私有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者,免徵房屋稅,其適用要件有二:(一)無償提供(二)供政府機關公用。倘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之私有房屋,如該政府機關將其轉供其他社團使用,則該屋已非屬政府機關公用範圍,尚不能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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