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開始重購土地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作業
公告日期:2017/6/15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本局即將自7月1日起,對經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且還在管制期間的案件,展開為期2個月的清查作業。 
該局說明,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得退稅款後旋將新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有失土地稅法第35條係為減輕重購土地者租稅負擔之立法精神,並維護租稅公平,同法第37條規定「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稅務局提醒您,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來說,免於被追補稅款的關鍵在於管制期間內不移轉該土地,並持續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所謂改作其他用途包括出租、營業或將戶籍遷出(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等未供自用住宅使用情形,經查獲就會被追討原退還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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