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後出售原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公告日期:2017/6/15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將數筆土地合併後出售,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並不屬於自住房屋的坐落基地,是無法准予適用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除需符合辦竣戶籍登記及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規定外,適用範圍仍以該自用住宅坐落之基地為原則。土地所有權人原自用住宅僅坐落於1筆土地上,嗣將相鄰土地合併後再出售,雖合併後土地為單一地號,惟合併前之相鄰土地原不屬於自用住宅之坐落基地,該部分面積自不宜併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認定課稅,依規定應按一般用地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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