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若是已納印花稅的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如何節稅?
舉例來說,甲、乙雙方已訂妥工程承攬合約並各持一份,雙方分別按承攬契據金額乘以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事後因故乙無法履行合約,雙方已納之印花稅,非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無法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故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自不得申請退還。倘若工程合約改由丙承接,甲、丙在另立新約時,仍須再繳納一筆印花稅。
為免因另訂新約額外增加印花稅負擔,稅務局提供此節稅方式,如果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改變,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是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即屬形式上未另訂合約,如此即可免再另行繳納一筆印花稅。
稅務局為避免民眾不小心漏繳稅款而遭受處罰,特此叮嚀。倘民眾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雲林縣稅務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