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首次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可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及可證明是重劃後首次移轉之文件(例如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提出申請減稅。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減除土地所有權人已支付之土地重劃費用、工程受益費等改良土地費用。同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該局補充,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之規定,以舉辦第1次規定地價後辦理重劃之土地為限。若係重劃後始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就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