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以外之人受遺贈土地,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公告日期:2017/5/10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遺贈人(被繼承人)指定將其土地遺贈與繼承人以外之人,應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報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規定,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另依土地稅法規定,遺贈土地之移轉現值和其前次移轉現值審核標準,同為遺贈人死亡(即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雖然二者相同而無漲價數額(稅額為零),但仍需辦理移轉現值申報,取得稅捐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憑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補充,若遺囑指定將土地給有繼承權之人,則該部分屬指定繼承而非遺贈,可免申報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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