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目前正進行106年度印花稅檢查中,將就轄區最近5年內有書立各項應稅憑證的公司行號或執行業務者,辦理印花稅檢查。由於印花稅具有輕稅重罰的特性,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先自行檢查,如發現有短、漏繳(貼)印花稅(票)情形,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補繳(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如果開立的應稅憑證數量較多或所需貼用印花的稅額較大,可至該局或虎尾(北港)分局申請彙總繳納或開立大額繳款書,除可免去購買、貼用及註銷印花稅票之不便,又可避免因漏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而遭受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違反印花稅法之憑證有下列罰則:1、未貼用或貼用不足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2、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3、揭下重用經註銷之印花稅票,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應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罰則不輕,不可不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