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須課徵娛樂稅
公告日期:2017/5/9
稅務局表示:營業人利用選物販賣機從事商品販賣行為,使用過程不具娛樂性者,例如販賣報紙、飲料或扭蛋機等,其功能與一般選物販賣機相同,屬於買賣行為不須課徵娛樂稅;如選物販賣機使用過程係透過消費者施以技術夾取商品,過程具娛樂性功能與電動夾娃娃機相同,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 
營業人擺設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將被處以新台幣1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 
稅務局本於愛心辦稅原則,特別提醒業者,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務必於事前辦理娛樂稅代徵報繳手續,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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