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土地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後申請減免致有應退稅款時,應交執行法院重行分配。
公告日期:2017/5/8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稅捐稽徵機關在接獲執行法院通知後,即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公告現值或拍定價額較低者核定其移轉現值及土地增值稅,並通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款,免由當事人雙方申報。  
該局說明,法院拍賣的土地,經依前開程序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土地所有權人如有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的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的一部分,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並非直接退稅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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