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必須先申請復查,然後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始可提起訴願;至於對稽徵機關其他非屬稅捐核定之處分(例如:否准減免稅捐、否淮退稅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法提起訴願。而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或非屬核定稅捐之處分,均於繳款書或公文上有記載不服處分時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之教示條款,請納稅義務人可參考相關說明,依法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
稅務局另補充說明,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且係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之規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