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方式自106年5月1日起,所開立銀錢收據(應稅憑證),採「逐件」認列,未達250(不含)元者,免列入計算稅額範圍。
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係按收據金額4‰稅率繳(貼)印花稅(票)。凡按件實貼印花稅票者,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新臺幣1元及每件稅額尾數不足新臺幣1元,均免予貼用。惟經核准印花稅「彙總」繳納案件,原來開立銀錢收據(應稅憑證)未能採「逐件」認列,只要開立的收據(應稅憑證)均需全部列入計算稅額,也就是不能扣除應納稅額尾數不足新臺幣1元的部分免予以繳納,單張收據金額未達250元者亦計入稅額,其計算方式核與未申請彙總繳納之業者有所不同,造成不公平現象。財政部為解決二者標準的不一致,業於106年4月24日公布銀錢收據(應稅憑證)改按「逐件」認列,於區分250(含)元以上、249元以下後,據以申報應納及免納稅額的有利申報方式。
該局同時呼籲業者利用彙總繳納印花稅申報計算稅額已採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方式,請業者不要藉由拆開分立收據(應稅憑證),規避應納印花稅,該局將加強查核收據書立及彙總繳納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