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取得自用住宅用地,須經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公告日期:2017/4/25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買賣、繼承、贈與等房地移轉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常忘記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而造成地價稅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10‰至55‰),致應納稅額增加。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想多瞭解地價稅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雲林縣稅務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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