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公告日期:2017/4/24
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但仍屬契稅課徵範圍,應依規定報繳契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與契稅條例分屬不同之稅法,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明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然契稅條例並無夫妻相互贈與之房屋免徵契稅的規定,所以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仍應自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倘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且不超過1萬5千元。逾期未申報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提醒民眾,請務必把握契稅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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