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應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公告日期:2017/4/14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其2年內重購土地日期之認定,如於訂約日起30內申報者,以訂立買賣契約日為準,逾期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只要實際上作為自用住宅使用,都有機會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只要「買、賣」或「賣、買」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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