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與土地所有權人非直系親屬關係,地價稅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公告日期:2017/4/14
日前,民眾吳小姐來電詢問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問題,表示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是姐姐,父母設籍居住在該地,並且無出租、營業情形,為什麼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以其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因此,房屋雖供父母設籍居住且無出租營業,但房屋及土地分別為兄弟姐妹所有時,由於非屬直系親屬,不符上開法條之規定,所以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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