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只要房屋符合1.無出租使用2.確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無論是否設有戶籍,均可按住家用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但若住家用房屋不符上開規定或是未依規定申報,依本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5%)課徵,若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如您的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請記得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報,若申報日期在15日以前,自當月適用,如在16日以後申請者,則自次月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將自申報核准後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