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申報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時,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巿)公所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契稅申報後,買賣房屋契約因故解除,需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但經由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買賣自始無效或移轉標的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等,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另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除應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本及契稅稅單外,撤銷申請書所蓋印章,應注意是否為立約時之原留印章,以免因印章不符,徒增往返補正之不便。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買賣雙方因故同意解除契約,為了保障您的權益,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方鄉(鎮、巿)公所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若未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致形成欠稅,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