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佃農向地主承租的三七五租約土地,若地主與建商一起合建分屋,佃農分得之房屋應按買賣稅率核課契稅,地主分得房屋可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
稅務局說明,交換契稅,僅以不動產之互易。所稱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規定,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是以,僅有以土地或房屋交換取得房屋之所有權者,應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至於佃農偕同地主以其所有375出租土地與他人合作建屋,係以其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應得之補償金換取房屋,實質為買賣,非屬不動產之互易,故無法比照地主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而是按買賣稅率核課契稅。
稅務局提醒合建分屋地主及佃農,如約定於房屋建造完成後始移轉,應自移轉之日起30日內申報;如於建造完成前即以地主、佃農為建造執照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自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逾期未申報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