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土地也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公告日期:2017/3/8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也包括「交換」土地在內。 
該局說明,若換出之土地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在交換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等法定要件,即可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補充,如果是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時,因「贈與」非「出售」,就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之優惠稅率,請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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