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他人設籍無租賃關係可適用自住稅率課土地增值稅
公告日期:2017/3/8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其應允親友因子女就學需要等因素,讓親友將戶籍遷入自家房屋,日後出售該房地時,是否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出售前1年內未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一生一次)或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一生一屋),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法定要件之一,該位民眾所詢供他人設籍情形,如經所有權人、設籍人出具書面聲明,並經查明確無租賃關係,且無其他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法定要件情形,仍可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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