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如未居住於戶籍地,請向監理機關增設或變更通信地址
公告日期:2017/3/6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林小姐反應其未居住於戶籍地,也沒有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但為何會有使用牌照稅的罰鍰? 
經該局說明如下,每年使用牌照稅定期開徵期間為4月1日至4月30日,且繳款書均於開徵前即郵寄至車主於監理機關所登載之通信地址(如無通信地址則為戶籍地址)。而林小姐曾向監理機關增設通信地址,惟郵寄至通信地址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林小姐並未繳納。另稽徵機關再郵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至林小姐之戶籍地,並經合法寄存送達於戶籍地之郵政機關。雖林小姐主張未居住於戶籍地,但稽徵機關並無從知悉其正確之住居所。而林小姐所有之車輛在逾使用牌照稅的滯納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滿後,仍未繳納且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以致於又構成使用牌照稅的罰鍰。 
爰此,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已未居住於戶籍地者,請向監理機關增設通信地址。如通信地址變更,亦請向監理機關變更通信地址,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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